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住咸阳市乾县**镇**村**组,农民。2020年6月2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住咸阳市乾县**镇**村**组,农民。2020年6月17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涉嫌买卖国际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下旬,被告人李某某经“**”(另案)介绍认识微信昵称为“**”的男子(另案),“**”欲向李某某及被告人杨某某各收购包含公司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公章等整套公司注册资料。5月29日和30日,三人在鄠邑区政务服务中心以李某某、杨某某名义申办由西安市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的“西安召鹏摄商贸有限公司”和“西安旋地凯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后又于6月3日分别在中国银行西安鄠邑区古槐广场支行和中信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并同时将所申办公司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等注册资料出售于“**”,二人非法获利800元和1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买卖营业执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际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均具有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七军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现均羁押于西安市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及讯问视频光盘3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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