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7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9003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济源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7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济源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凌晨4时许,在济源市(莲马路)五龙口镇尚庄村东路段,被告人李某某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证三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时撞到躺在地上的被害人梁某某后,李某某驾车驶离现场。随后被告人杨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豫U1****号牌农用三轮汽车牵引一台轮式搅拌机由东向西行驶时撞到躺在地上的梁某某,杨某某驾车驶离现场,梁某某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杨某某分别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金虎、杨中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杨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继红
检察官助理:王茜薇
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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