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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杨某某寻衅滋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32001********,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屏边苗族自治县**乡**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21999********,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甲、杨某丙(未满十六周岁,已行政处罚)与其他老乡(另案处理)等人在澄海区莲上镇涂城塔山路某某烧烤店附近吃饭喝酒后准备离开,金某某与朋友文某某两人在该店吃宵夜后,准备离开到店外,金某某因点烟忘带火机向附近李某某的同行人员借火机引发口角纠纷,文某某在一边劝说,杨某甲、杨某丙看到同行老乡与人发生纠纷,上前用脚踢金某某,李某某在附近地上拾起一根钢管殴打金某某及劝架的文某某手臂,致金某某、文某某受伤。金某某报案。

 经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某符合钝性暴力作用致多处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属轻伤二级;文某某受检时所诉损伤部位未检见损伤体征。

    2019年11月25日14时多,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莲上派出所民警根据被害人提供的线索在莲上镇涂城村塔山附近抓获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甲、杨某丙等三人。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文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甲的供述;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5、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甲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晓环

      2020年3月18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甲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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