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02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从2019年初至2019年底,利用闲聊APP建群,通过利用建立的闲聊群和其群主和管理员的身份,在群里推广“****麻将”,在“****麻将”里设置亲友圈组织多人、多次进行赌博,并在群里设置红包奖励规则扩大参赌人员,制定麻将规则、惩罚规则等方式,让利用手机APP打麻将的人进其亲友圈,以每局8把大赢家分数超过10分抽取房费3元至4元的方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盈利。被告人杨某某帮助李某某在闲聊APP群内收取抽头盈利、维护群内秩序。两人共计抽头盈利1237598元,提现869020元。
案发后两被告人积极退赃4.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场地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林
检察官助理:安黎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李某某电话:1518192****;杨某某电话:13458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光盘柒张、U盘贰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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