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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7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2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浙江省嘉兴市秀州区**小区(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淮滨县**镇**村**组)。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31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棋牌室,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组**号**室**园(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10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5月8日经该局决定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徐冰,浙江和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李某某购置电子游戏设备1台,经与被告人杨某某商议,将上述设备放置在被告人杨某某经营的位于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室棋牌室内,以退硬币的方式供人赌博,由被告人杨某某负责日常管理、兑换硬币等工作,获利共计1.3744万元,由二人平分。至2019年5月9日,上述电子游戏设备(内有1元硬币36个)被查获。

经认定,上述电子游戏设备为一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已退出赃款人民币1.4万元,暂存于张家港市公安局。

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8月19日、20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分别在值班律师、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子游戏设备1台、硬币(照片)等物证;

2.扣押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向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

6.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站阳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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