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公诉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现住四川省仁寿县**镇**期**栋**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将醉酒后的被害人何某某带至眉山市东坡区**路**商务酒店**号房间内,在被害人何某某无任何意识的情况下,轮流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经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可疑斑迹检材中检出人精斑,其中上清溶液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何某某血样和杨某某血样的DNA分型。沉淀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杨某某血样和李某某血样的DNA分型;送检的何某某阴道拭子检材中检出人精斑,其中上清溶液检出的DNA分型,与何某某血样在D8S1179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59561E+26。沉淀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杨某某血样和李某某血样的DNA分型。
同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何某某陈述,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利用妇女醉酒轮流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丽
检察官助理:赵望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联系方式:1334093****。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联系方式:18582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换押证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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