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22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镇**村**组。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杨杨”),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011991********,回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四川省西昌市**镇**村**组**号。
上列二名被告人于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陈某甲(已判决)等人至本区**路**号“圣亚嘉洲”浴场男更衣室内行窃,由李某某下手窃得被害人孙某某放置于更衣柜中的现金人民币7,000元。
同年4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某至上址行窃,由杨某某望风、李某某下手窃得被害人姚某某放置于更衣柜中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后其二人平分赃款。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1月5日晚,其放置于本区“圣亚嘉洲”浴场更衣柜中公文包内的现金人民币8,000元被盗。
2.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4月6日晚,其放置于涉案浴场更衣柜中钱包内的人民币2万元被盗。
3.证人陈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1月,其给被告人李某某一把葛某某交给其的更衣柜钥匙,安排李某某和陈某乙至涉案浴场行窃,由李某某下手窃得人民币7,000元。
4.证人陈某乙、葛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二人伙同陈某甲多次至涉案浴场内行窃。
5.监控录像、监控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进出涉案浴场的情况。
6.被告人杨某某使用的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交易明细证实,该卡在2020年4月7日通过ATM机现存人民币1万元。
7.清点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某某处扣押人民币1万元,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姚某某。
8.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均系被抓获到案。
9.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二人在作案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0.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指认情况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杨某某否认盗窃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力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材料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__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