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2月31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律师:郭某某,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路***段,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2019年12月31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律师:张某某,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人韩某某,曾用名韩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 2020年2月6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2月6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韩某某、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至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2020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1时许,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南河派出所民警赵某某、辅警朱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南河**酒店外依法处置李某某与酒店保安打架的警情,在民警准备带离双方当事人到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时,闻讯赶来的李某某(另案处理)在不问原由的情况下,上前就朝民警赵某某腿部踢了一脚, 民警赵某某、朱某某见有暴力袭警的行为,为防止事态扩展,遂使用警械喷雾器予以制止,后杨某某及其妻子韩某某以韩某某是孕妇及民警喷射辣椒水为由,韩某某以查看警号为由对辅警朱某某进行质问并撕扯其警服,逼退辅警朱某某,同时抓扯其执法记录仪,导致现场事态进一步扩大。后民警王某某、胡某某等人先后带领辅警赶到现场进行增援,并对韩某某、杨某某等人进行劝解和语言制止。在此过程中,酒店保安张某某的妻子余某某赶到现场,并与韩某某、杨某某两人发生激烈争吵、抓扯,民警胡某某、赵某某等人为防止双方发生打架,立即对双方进行隔离,在隔离过程中,杨某某朝民警胡某某右手腕处撕咬一口,致胡某某右手腕处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为防止现场事态进一步扩大,民警再次欲将韩某某等人带离现场,李某某突然从民警王某某背后用手抱住王某某颈脖,对王某某进行抱摔,将王某某摔倒在地;韩某某的母亲李某某为阻止民警将韩某某带离,趁乱对正在执法民警进行抓扯、脚踢。后其他增援民警赶到现场对李某某等人进行控制,现场混乱场面才得以控制。整个过程发生在广元市利州区**酒店大门前,致数十人围观,交通不畅,社会影响恶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处警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警戒设备损坏说明、赔偿医疗费用和警用器材收条的等;2、证人冉某某、朱某某、赵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赖某某、余某某、周某某、韩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王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韩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胡某某所受损伤鉴定文书(广利公物鉴法医学(2020)34号鉴定文书鉴定为轻微伤);6、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韩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韩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采用从背后用手抱住颈脖的暴力袭警行为将执法民警抱摔倒地,致被袭民警腰部软组织挫伤,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杨某某采取口咬正在执行公务民警手腕的暴力袭警行为妨害公务,致被袭民警右手腕部咬伤(经鉴定为轻微伤),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韩某某在妨害公务过程中对正在执法民警进行抓扯、致警用装备损坏,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李某某在妨害公务过程中对正在执法民警进行抓扯、脚踢;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天斌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现羁押在广元市看守所,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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