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7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成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国荣、李筱娅,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幺哥,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11982********,藏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县,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南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成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郑建平,四川嘉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廖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6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路**段**号**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成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监视居住。
值班律师胡波,四川国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北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成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维,四川瑞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布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91********,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街道**路**段,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成都市公安局决定,2020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邓显伦,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顾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社区**桥**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成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监视居住。
值班律师张馨,四川瑞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廖某某、程某某、布某某、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3日移送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二人合伙组织在武侯区及周边开设流动赌场,自7月27日起在本市武侯区**茶坊开设赌场,其中廖某某负责邀约赌客和赌场现场管理人员,顾某某负责邀约赌客和管理赌客,程某某、布某某系赌场现场的工作人员。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等人在**茶坊二楼**包间利用纸牌以“押对子”的方式开设赌场并邀约赌客参与赌博,庄家盈利后每次抽取收益的10%作为水钱,当日赌资达人民币47700元,其中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余元。公安机关于当日将被告人李某某、廖某某、顾某某、程某某、布某某挡获归案。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双流区**南街**号被公安机关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廖某某、程某某、布某某、顾某某开设赌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布某某、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廖某某、程某某、布某某、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程某某、布某某、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丛林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附提票1张; 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附提票1张;被告人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18331****;被告人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811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2849****;被告人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8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涉案财物扣押于成都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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