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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杨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辽阳市人,捕前住辽阳市白塔区**街**,2016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沈阳市辽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辽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辽阳市人,捕前住辽阳市白塔区**小区**号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沈阳市辽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辽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89********,满族,初中文化,无业,辽阳市人,捕前住辽阳市白塔区**小区**号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沈阳市辽中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沈阳市辽中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6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辽阳市人,捕前住辽阳市宏伟区**村**组**号,2013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在被辽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2016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宏伟区人民法院撤销原判,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沈阳市辽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辽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赵某某、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5月期间在宏伟区政府门前向叶某某贩卖冰毒3分,获得毒资500元。

2、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5月期间在辽阳市白塔区辽麻职工车棚向黄某某贩卖冰毒5分,获得毒资500元,于2019年7月期间在同一地点向黄某某贩卖冰毒4分,获得毒资400元,于2019年10月末再次在同一地点向黄某某贩卖冰毒4分,获得毒资500元。

3、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8月在辽阳市白塔区天鹅湖汗蒸洗浴中心门前向叶某某贩卖冰毒5分,获得毒资700元;于2019年11月5日在收到毒资550元后,欲与叶某某在辽阳市徐往子农机市场进行交易时被当场抓获。

4、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9月在辽阳市白塔区美福景饭店交通岗向赵某某贩卖冰毒0.4克,获得毒资500元,2019年11月5日在收到毒资500元后,欲与赵某某在辽阳市徐往子农机市场进行交易时被当场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赵某某、黄某某均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赵某某、黄某某的供述;

鉴定意见;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修俊

检察官助理:董雪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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