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恩格贝镇**村**号,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附近平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路**巷**号,住薛家湾镇**社区**楼**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冬季,被告人李某某花费人民币3000元购买了一台遥控麻将桌,经试验,并与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后,决定由被告人杨某某冒充征地户,由被告人李某某暗中操控遥控麻将机,而刘某某负责假意与被害人串通用暗号出老千的方式来与杨某某赌博,三人利用上述方式使用该遥控麻将桌进行赌局诈骗,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4900元,骗取被害人闫某某人民币93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将赃款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已将赃款退还,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卓芝柱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取保候审登记表两份;
5.案卷材料两册;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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