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3日12时许,吸毒人员韦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了1100元钱给李某某用于购买毒品“K粉”(氯胺酮)和“开心粉”(MDMA)。随后李某某开小车去到桂平市木乐镇木乐大酒店停车场向杨某某购卖毒品“K粉”和“神仙水”各一小袋,并微信转账800元****。购卖毒品后,李某某就开车前往平南城区金云阁酒店停车场把两小袋毒品交给韦某某。交易完毕后,李某某立即驾车逃离现场,韦某某则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并从其身上扣押毒品“K粉”0.75克和毒品“神仙水”1.33克。经抽样检出两小袋毒品可疑物中含有氯胺酮和MDMA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毒品、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韦某某、某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涉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涉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爱萍
2020年6月29日
附:
1.两被告人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碟6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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