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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19〕2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村**屯**组。曾因犯贩强奸罪,于2010年被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0月15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吸食毒品人员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公安机关教育下,金某某表示能配合抓获贩毒人员李某某,于是在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派出所三楼刑警三中队,在民警授意下金某某与李某某联系购买毒品事宜,后双方约定以每包800元的价格在李某某处购买3包冰毒,共2400元。随后被告人李某某从杨某某处购买毒品送至李某某住处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疑似毒品两包,经称重分别重2.29克、0.27克,经检验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破案经过、呈请控制下交付报告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疑似毒品当场称重证明及照片、涉案财物保管台账、情况说明、搜查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任英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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