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文盲,务农,家住缅甸果敢自治区老街市**乡**村(自述),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农历2002年**月**日出生,小学肄业,务农,家住缅甸果敢自治区老街市**乡(自述),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0月17日至10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受一名叫“旺某某”(详情不清,在逃)的男子安排运送李某甲、栾某某、邓某某等5人从缅甸联邦共和国掸邦果敢自治区老街市(以下简称“缅甸老街”)偷越国境至镇康县**镇**厂,并将上述偷越国境人员转交给一名叫“王某某”(详情不清,在逃)的男子。次日,被告人李某某徒步带领5人从缅甸老街**塘家中前往镇康县**镇,途中,其中2名随行的偷越国境人员先行离开。同日7时15分,被告人李某某徒步带领李某甲、栾某某、邓某某从缅甸老街通过中缅边境便道非法入境到镇康县**镇,行至镇康县**镇**厂**塘附近便道时被镇康县公安局**边境派出所民警抓获。
当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受“王某某”的邀约,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与“王某某”前往镇康县**镇**厂接送上述偷渡入境人员,行至镇康县**镇**厂疫情防控点时被镇康县公安局**边境派出所执勤民警抓获,后“王某某”以上厕所为由逃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2.书证:协查函及复函、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李某某等4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辨认、扣押等笔录;6.视听资料:手机数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娟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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