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71********,河北省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镇**村**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71********,河北省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镇**村**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23时许,天津市**钻井有限公司在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东区)双桥河路**号工地内进行钻井作业中,由于井筒内压力过大,井内泥浆返喷入表层套管,致使方钻杆和水龙头上拱,造成水龙头连同方钻杆从大钩中脱落。后现场施工队长杨某某与司钻李某某违反操作规程,组织人员使用钢丝绳将方钻杆与钻井挂钩固定,并由李某某操作控制台通过提升钻井挂钩来扶正方钻杆,在提升钻井挂钩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意识到继续提升钻井挂钩可能导致方钻杆发生断裂危险,但在被告人杨某某的指令下被告人李某某继续操作提升钻井挂钩,后方钻杆与水龙头连接处发生断裂,致使水龙头坠落砸中正在井台上施工的宋某某,宋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符合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创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后天津市**钻井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赔偿协议、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德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面对施工现场突发事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擅自处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 鹏
检察官助理: 张国强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现在家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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