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乡**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因吸毒,2019年12月11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4月28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9年12月16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2198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号,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栋**室。因吸毒,2018年1月23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6月11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3日退回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结后先后于2020年2月19日、2020年4月22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与杨某某在怀化市鹤城区尚品国际附近从谢某某(另案处理)处以16500元现金认购50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用于自己吸食。在拿到毒品后发现克重不足且在吸食过程中发现毒品不纯。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到新园派出所检举谢某某贩卖毒品,主动上交一个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的晶体状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及一袋红色颗粒状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经称量,上述毒品疑似物共净重15.03克。经检测,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起诉意见书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
4、现场提取、称量、取样等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称量、取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法规,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毒品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均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菲
2020年5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鹤城区特殊人群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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