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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林某某、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住雁塔区****号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周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住广州市从化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周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住碑林区***街**号*号楼*单元*层,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周至县看守所刑事拘留,经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周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马某某(因非法经营罪已判决)微信号显示曾与一个微信昵称为“烟弹西安IQOS工作号”的人交易过新型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经查,昵称为昵称为“烟弹西安IQOS工作号”的微信号,注册身份证件姓名为李某某。经查,李某某通过网络销售新型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形成涉及多个省市多名下线的销售网络。其中林某某主要负责协助李某某微信宣传销售新型加热不燃烧烟的打印快递单,销售等。王某某负责联系取货、打包发货等。经统计,自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4月20日,李某某伙同林某某、王某某共销售加热不燃烧卷烟烟弹1995条,获利金额498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林某某、王某某在未取得烟草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电子烟烟弹1995条,违法所得数额金额49875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熠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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