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冬、老窝),女,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5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住临桂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永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小凤),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63********,汉族 ,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住临桂区**镇**村**号。因盗窃于2018年5月30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被永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八戒),女 ,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503221968********,汉族 ,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住临桂区**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 2019 年 11 月20日被永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陈某甲从临桂区两江镇坐车来到永福县永福镇,在永福镇连江路母婴主题店门口被害人黄某某菜摊处,陈某甲佯装买菜吸引黄某某注意,李某某绕至摊位后面把一白色泡沫箱打开后离开, 林某某从已打开的泡沬箱内将一黑色布质拉链包盗走,后三人依次逃离现场坐车回两江镇,在车上三人将盗取包内的1020元人民币进行了分赃,各分得赃款340元,并将包内银行卡、证件等丢至车外。
2019年10月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陈某甲从临桂区两江镇坐车来到永福县苏桥镇菜市场被害人秦某某菜摊处,陈某甲佯装买菜吸引摊主注意,李某某和林某某绕到菜摊后面乘摊主不备将泡沬箱内手包盗走,后三人依次逃离现场坐车回两江,在车上三人将盗取包内的600元人民币进行了分赃,每人分得赃款200多元。
2019年10月28日早上,被告人李某某从临桂区两江镇坐车来到永福县永福镇,中午12时许李某某到永福镇中心市场13号被害人周某某蔬菜摊位,趁摊主不注意时进入菜摊内从木质椅子上盗窃得周某某的一黑色单肩包,装在其随身携带的黑色塑料袋中离开现场,周某某发现单肩包丢失后追至市场内老李烤鸭店门口将李某某抓住并报警,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与周某某及李某某当面清点,包内含人民币10716元及证件、银行卡等,后公安机关将10716元及证件银行卡等发还给失主。
2019年11月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从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两江镇坐车来到永福县城,两人行走至永福县永福镇龙泉街南巷与连江路交叉路口的陈某乙玉米水果摊位,陈某甲佯装购物吸引摊主注意,林某某乘机绕至摊位后面从泡沫箱内将陈某乙一单肩包盗走,后两人逃离现场坐车回两江,在车上二人将单肩包内的920人民币进行分赃,各分得赃款460元。
2019年11月12日早上,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坐车来到临桂区庙岭镇,两人行走至庙岭市场 810 号张某某卖菜籽的商铺,陈某甲和摊主交谈,佯装购买菜籽吸引摊主注意,林某某进入门面内从自行车的把手上将张某某的手包盗走, 后两人逃离现场坐车回两江,在车上二人将手包内的120元人民币进行分赃,各分得赃款60元。
除被告人李某某盗窃的10716元被公安机关查获归还失主外,三被告人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1月20日到临桂区两江镇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周某某、陈某乙、张某某、秦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 林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陈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继初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永福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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