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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林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二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号**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晋安区**街**号**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起,同案人黄某某(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长期在其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祥路龙苑B区4号楼201单元的住处使用“隔壁老王”“天道酬勤”等多个微信号在网络上寻找下家注册企业,非法买卖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对公银行账户,并发展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作为下线负责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银行开户等手续。

1.2019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隔壁老王”微信号联系上黄某某,随后根据黄某某、刘某某的安排,于2019年8、9月间办理了“福州缘艺悠广告有限公司”“福州惠向多商贸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对公银行账户,售卖给黄某某获利;于2020年3月间办理了“福州市仓山区沙角服装店”“福州市仓山区瑞清建材店”两家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对公银行账户,售卖黄某某获利。2020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某还协助黄某某、刘某某在福州市仓山区办理了被告人林某某和严某某(另案处理)所注册并售卖营业执照的3家企业的对公银行账户,从中赚取“跑腿费”。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实施上述行为,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7100元。

2、2020年3月间,被告人林某某通过“隔壁老王”微信号联系上黄某某,约定注册三家企业的工商材料售卖给黄某某。随后被告人林某某根据黄某某、刘某某的安排,办理了“福州市仓山区曦雾电器店”“福州市仓山区阳振花卉店”“福州煌雷贸易有限公司”三家企业的营业执照,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带领下办理了前两家企业的对公银行账户,再将相关材料交给黄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26日22时许被福州市公安局对湖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4月10日14时许主动到福州市公安局对湖派出所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照片、指认照片、微信账号截图、收款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涉案公司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材料、对公银行账户开户材料,黄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法律文书材料、黄某某指认照片、注册买卖公司名称清单、涉案营业执照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俊云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号**室

2.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福建省晋安区**街**号**单元**室

3.案件证据和材料3册_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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