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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林某某敲诈勒索、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街道**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5日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5日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位于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小区**号楼**梯**室的家中从网上购买676张公司营业执照照片后,指使被告人林某某伪造129张标有“局长申某某”字样的新版商标注册证,并编辑168份《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授权委托书》,把通过“**公章”网站伪造的168枚虚假的公司印章一一对应合成到上述168份《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授权委托书》上,冒充其系得到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公司方,把上述虚假材料提交到阿里巴巴知识产权投诉平台ipp.alibabagroup.com用于投诉被害人在淘宝所开店铺出售的商品侵犯其商标权,以在该平台不撤诉被害人店铺所经营产品将被下架为由,利用商家急需撤销投诉、恢复销售以减少经济损失的心理,敲诈勒索淘宝商家钱财,并利用其通过网络购买的户名为普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进行收款。

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使用上述其中二份伪造的《商标注册证》、二份带有伪造的公司公章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授权委托书》,实施敲诈勒索事实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使用上述方法伪造投诉证明材料,冒充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该公司得到“**一族”商标所有人汕头市**针织实业有限公司的授权名义向阿里巴巴知识产权投诉平台投诉被害人刘某某在淘宝所开店铺“**电器”、“**电器888cj”侵犯其商标权,敲诈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000元;

2.同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使用上述方法伪造投诉证明材料,冒充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以该公司得到“**奇”商标所有人兴城市**商贸有限公司的授权名义向阿里巴巴知识产权投诉平台投诉被害人潘某某在淘宝所开店铺“**泳衣”侵犯其商标权,敲诈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1588元。

同年9月11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批量虚假凭证注册投诉账号线索说明》、转账记录、QQ群“**一族(127)”的群聊内容、汕头市**针织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汕头**针织实业有限公司声明函、“**一族”商标授权书、淘宝投诉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翁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的供述;5.电子数据:光盘(内含工商营业执照照片、盖有伪造的公司印章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授权委托书》照片、《商标注册证》模板、“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业务章”电子版、《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授权委托书》模板等);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共计人民币3588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违反国家的秩序管理法规,伪造127份商标注册证;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的秩序管理法规,伪造166枚公司印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敲诈勒索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敲诈勒索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以打电话方式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张娇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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