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始检一部刑诉〔2020〕Z9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住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组**号,于2020年6月4日被始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始兴县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住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村**组**号,于2020年6月4日被始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始兴县看守所。
本案由始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与林某某合伙经营管理,以壹佰陆拾捌万向始兴县**镇**村**组承包到“***坑”山场,并以小地名“**面”山场为伐区名向始兴县林业局申报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同年8月雇请到许某某等十几个工人开始到“**面”山场采伐林木,采伐面积41.1亩,越界采伐面积为17.1亩。经鉴定,该山场滥伐的面积为17.1亩,立木蓄积8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8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始兴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始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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