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融水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于同年8月20日被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融水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于同年8月20日被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超范围砍伐了融水县滚贝乡三团村11林班125.2小班(小地名:斗坡)砍的一处林木。经广西南宁立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测算,被砍伐的林木总面积为0.5公顷,林木森林蓄积量为26立方米,出材量为18立方米。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员信息表、到案经过、说明;2.林木采伐申请书、林木采伐许可证;3.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石某甲的证言;5.现场勘验调查说明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玉湘
检察官助理:石晶晶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融水县**乡**村**屯**号,联系电话17777606****;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融水县**乡**村**屯**号,联系电话13617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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