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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梁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2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栋**。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8年1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住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8年1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2日至11月16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注册成为“**”APP会员,并签约成为“**”APP代理商,后将被告人梁某某发展成为“**”APP会员,两人通过微信、探探等社交软件招揽人员发展成为“**”APP会员,并利用“**”APP平台上的“**分分彩”、“北京**”、“重庆**”等游戏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获返点盈利。

被告人李某某以其发展的会员的日投注额的1%作为返点日盈利。经核实,2018年10月12日至11月16日期间,经被告人李某某发展的会员投注总额为人民币1684501.09元,李某某从中获返利人民币18253.67元。

被告人梁某某从其发展的会员投注总额抽取7.8%的分红,并按照2%-5%的比例返还给其下家会员。经核实,2018年11月9日至11月16日期间,被告人梁某某从中获返利人民币26419.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银行交易记录及对手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林某某、陈某乙、汤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及证人陈某甲的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APP首页、赌博游戏界面、**APP账户及投注记录、返点记录、提现记录、平台签约截图、微信聊天及朋友圈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利润分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倩

2019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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