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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梁某某涉嫌非法拘禁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9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住横县**村委**村**队**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41993********,壮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白色市平果县**镇**路**巷**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0日许,被害人邱某某被一名叫“尹晓雅”(身份信息不详,目前在逃)的女子以谈恋爱为由从广西诱骗至曲靖市麒麟区南宁街道黄家庄社区上柳树村79号502室名为“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传销窝点,后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其他传销人员对邱某某进行传销洗脑,控制其人身自由。至2019年10月9日邱某某逃出传销窝点被解救,其被非法拘禁长达20余天。

2.2019年9月27日,被害人匡某某被一名叫“陆小林”(身份信息不详,目前在逃)的女子以谈恋爱为由从广西诱骗至曲靖市麒麟区南宁街道黄家庄社区上柳树村79号502室名为“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传销窝点,后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伙同其他传销人员对匡某某进行传销洗脑,控制其人身自由。至2019年10月9日匡某某被解救,其被非法拘禁长达13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邱某某、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二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系共同犯罪,罪责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辉武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李某某现羁押在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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