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梁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8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村**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41991********,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镇**村**号。

上列被告人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0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均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雇佣一辆货车来到深圳市光明区**村村口李某某施工的**高速涵洞附近的工地(属**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盗窃该工地1.5米斜拉杆4.356吨、2米立杆 10.137吨、2米起步立杆1.569吨。当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将所盗物品以61000元(尚有6000元未付款)的价格销售给东莞市中堂镇**公司,其中55000转账至梁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梁某某将其中39000元转给李某某、2800元支付运费,余款由梁某某所得。经鉴定,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6746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5日18时许在光明区凤凰街道**社区**医院被抓获,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10月6日1时许在宝安区松岗街道******房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2.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转账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单位提供的被盗财物清单,赔偿及谅解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成某甲、成某乙、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值鉴定;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及指认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斌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涉案财物已发还被害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