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74********,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地:河南省伊川县**乡**村*组,住伊川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赌博,于2016年9月7日被伊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8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河南省*县**乡**村*村组**号,住伊川县**镇兽医站*楼。因赌博,于2019年7月4日被伊川县公安局罚款3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河南省伊川县**乡*村*组,住伊川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河南省伊川县**乡**村**组,住伊川县***小区**单*室。因赌博,于2020年4月1日被伊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河南省**县*村***村**组,住伊川县**镇顺城街**卫生所附近。因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 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王某某、韩某某、张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凌晨2时许,经群众举报伊川县公安局民警在中州文化小区20号楼401室发现19人聚众赌博,现场查获赌资124510元。经查,该场地系被告人李某某租用,并伙同梁某某、王某某、韩某某、张某甲每人出资一万元作为本钱,以“百家乐”的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和前科证明、查处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工作说明、扣押清单、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平板电脑截屏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金某某、赵某某、魏某某等17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王某某、韩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王某某、韩某某、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故建议判处李某某、梁某某、韩某某、张延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青乐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李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29份,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换押证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