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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梁某某等3人非法拘禁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公诉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1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洛阳市人,住河南省洛阳市**区**路**栋**号。2018年9月2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725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靖边县人,住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村**村小组**号。2018年10月2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01031974******,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区**园**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陆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2月1日,退回公安机补充侦查,公安宝坻分局于2019年3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陆某某为了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加入传销组织时投资的本金钱,经过预谋之后,于2018年9月14日左右将被害人刘某某由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带至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泰富橄榄树小区103号楼1门801号房间、120号楼703房间内轮流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跟踪看守。2018年9月24时16时40分许,被害人刘某某为了摆脱梁某某、李某某的跟踪看守,用光纤电缆从泰富橄榄树小区120号楼703号房间窗户欲系下攀爬逃脱,后从楼上坠楼,导致腰部以及髋部骨折。经鉴定,刘某某骨盆骨折情况,脊柱骨折情况及右侧胫腓骨骨折情况之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文证材料所示刘某某右跟骨、右骰骨骨折情况之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手机等物证;

1、​ 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1、​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1、​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1、​ 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陆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陆某某三人共同故意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陆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到案后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红建

2019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陆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3册。

3、量刑建议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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