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李少鹏,男,1995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身份证号码450330199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平乐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平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配民,男,1992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身份证号码450330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平乐县**乡**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平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3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平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少鹏、欧配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7日中午,被告人李少鹏和欧配民到平乐县源头镇源平街联兴陶瓷店门口,由李少鹏放风,欧配民用六角铁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牌女式两轮摩托车的电源开关扭坏,后将该车盗走。经评估,涉案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
2、户籍证明、摩托车发票、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乙、廖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少鹏、欧配民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7、平乐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少鹏、欧配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少鹏、欧配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少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少鹏、欧配民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雪燕
检察官助理:莫璧恒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少鹏、欧配民现羁押于平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2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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