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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欧某某聚众斗殴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19〕37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9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单元**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99********,汉族,大学文化,本科在读,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欧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日晚,向某某(已判决)与王某某(已判决)因琐事在QQ上发生口角,两人约定在双江中学后门见面解决纠纷。被告人李某某 、欧某某分别受向某某邀约一同前往云阳县体育场找王某某打架。王某某等人达到现场后,向某某与王某某现再次发生口角,随即两人发生打斗,双方人员相互冲上前,欧某某上前拦住王某某一方人员,并对方冲上来的人员吼“哪个今天敢动我一下”。双方继续发生打斗,过程中,李某某参与打斗,并捡了一根甩棍追打王某某一方人员;欧某某则上前用双手抱住王某某,黄某某持棒球棒打中欧某某面部,欧某某遂松开手,随即双方停止斗殴。双方斗殴导致王某某右手腕骨折、向某某右腹部及右小指裂创、卢某某面部两条裂创。经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为轻伤一级,卢某某为轻伤一级,向某某为轻伤二级。

2018年4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欧某某主动到云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

2证人向某某、王某某、卢某某、黄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欧某某受他人邀约积极参与持械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某某、欧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海燕

检察官助理:周维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居于重庆市云阳县**路**号**单元**号;被告人欧某某现居于重庆市**大学**学院。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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