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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段某某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8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62********,汉族,文盲,无业,住江阴市**家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镇**行政村**楼)。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63********,汉族,文盲,个体搬运工,住江阴市**街道**村**村**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乡**行政村**村**号)。被告人段某某曾因犯强奸罪,于2005年11月16日被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6月3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季某某,女,1962年**月**日生于安徽省霍邱县,身份证号码3424231962********,汉族,文盲,**做绿化,住江阴市**村**幢**室车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被告人季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1195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开废品回收站,住江阴市**街道**村**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季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季某某、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了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季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季某某经事先合谋,于2020年5月先后多次至江阴市多个工地,采用围墙挖洞、钻洞等方式盗窃铁扣件,共计窃得铁扣件4500余个,窃后均至江阴市城东街道许姚路销赃给经营个体回收站的被告人杨某某,赃款由三人平分。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上述铁扣件系赃物,仍先后多次以人民币13600余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季某某于2020年5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至江阴市云亭街道牡丹路南侧首创敔悦工地,采用上述手段窃得铁扣件1000余个,后销赃给被告人杨某某,得款人民币3000余元。当晚,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季某某又至该工地,再次窃得铁扣件1000余个,后销赃给被告人杨某某,得款人民币3000余元。

2.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季某某于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至江阴市城东街道长山大道东侧天安数码城工地,采用上述手段窃得铁扣件1000余个,后销赃给被告人杨某某,得款人民币3000余元。

3.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季某某于2020年5月31日晚,至江阴市城东街道要塞路星河国际二期工地,采用上述手段窃得铁扣件1400余个,后销赃给被告人杨某某,得款人民币4200余元。

4..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季某某于2020年6月1日凌晨,至江阴市城东街道澄张路上海花园二期工地,采用上述手段窃得铁扣件150个,后销赃给被告人杨某某,得款人民币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和出具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季某某、杨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季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季某某、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季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宁宇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段某某、季某某现均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村**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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