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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毕某某、蔡某某、冯某某涉嫌诈骗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二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无业,住岳阳楼区**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系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处**办干事,住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系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处**炮办办事员,住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无业,住岳阳楼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6日以被告人李某某等四人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10日、3月19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先后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告人毕某某提出要毕某某想办法,将其一家人的户口安插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待征拆房屋上,以骗取人口安置补偿款并可将骗得的款项部分用于偿还欠毕某某的债务,毕某某同意后,找到被告人蔡某某并将李某某的想法告知蔡某某,要蔡某某帮忙联系被拆迁户安插户口,蔡某某遂将被拆迁户即被告人冯某某介绍给毕某某、李某某,四人商量以安插户口的方式骗取征拆资金后,李某某在未征得其哥哥李某甲的同意下,将李某甲一家四口的户口提供给冯某某,冯某某将户口安插在自己位于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海路管理处北港乡的被拆迁房屋上申报征收,骗得人口安置补偿费人民币57.6万元,被告人冯某某从中分得15.7万元,余款由被告人李某某、毕某某、蔡某某分得。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毕某某、蔡某某、冯某某向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共计25.6万元,其中,毕某某退缴违法所得7万元,蔡某某退缴违法所得2.9万元,冯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5.7万元,同年8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广东省中山市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银行转账记录、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等书证;2、证人证言:李某甲、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李某某、毕某某、蔡某某、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蔡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毕某某、蔡某某、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毕某某、蔡某某、冯某某的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了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毕某某、蔡某某、冯某某均起了次要作用,属从犯,故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毅

2020年5月1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毕某某、冯某某、蔡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通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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