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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毛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2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芝山区,住芝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双牌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5日被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并于2016年1月1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9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双牌县**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该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双牌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毛某某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1年1月31日、1999年3月25日被双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09年8月28日被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3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和毛某某合谋到双牌县盗窃土狗,由李某某提供作案工具黑色铃木牌两轮摩托车、弩和麻醉针,两人驾驶摩托车、携带上述凶器在双牌县共盗窃了5只土狗。

1、2018年12月20日,李某某与毛某某驾驶摩托车,携带弩和麻醉针在双牌县**镇**村与西边湾交叉口,通过弩发射麻醉针的方式将徐某某家的一只黄色土狗打死,并捡起放在摩托车上离开现场,事后由李某某将狗处理或变卖。

2、2019年1月3日,李某某和毛某某驾驶摩托车,携带弩和麻醉针在双牌县尚江公路边,发现一只黑色土狗。两人通过弩发射麻醉针的方式将狗打死,并捡起放在摩托车上离开现场,事后由李某某将狗处理或变卖。

3、2019年2月4日,李某某和毛某某驾驶摩托车,携带弩和麻醉针在双牌县**镇*村,通过弩发射麻醉针的方式将唐某某家的一只灰色狼狗打死,并捡起放在摩托车上离开现场,事后由李某某将狗处理或变卖。

4、2019年2月18日,李某某和毛某某驾驶摩托车,携带弩和麻醉针在双牌县**镇老司法局门口,通过弩发射麻醉针的方式将何某某家的一只黄色土狗打死,并捡起放在摩托车上离开现场,事后由李某某将狗处理或变卖。

5、2019年2月24日,李某某和毛某某驾驶摩托车,携带弩和麻醉针在双牌县**镇**村,通过弩发射麻醉针的方式将潘某某家的一只黄色土狗打死。当两人准备捡狗时,因其他的狗叫声惊动了潘昌民,李某某与毛某某随即逃离现场。作案现场遗留了摩托车一台、手机一部、麻醉针一只及潘某某家被打死的黄色土狗。

案发后,二被告人通过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等相关刑事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二年内携带凶器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毛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应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敏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双牌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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