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1〕3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县**乡**村**号。201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五天;2017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10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县**乡**村**号。2008年6月26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1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2020年10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江某某来到南昌市西湖区**路雷达****栋楼下实施盗窃。被告人李某某、江某某用开锁工具撬开了楼下铁门,随后上楼撬开了该栋**室被害人陈某某家中的房门,由李某某在门口负责望风,江某某入户进行盗窃;江某某在该户窃取中华香烟一条,现金1900元和手机四部,其后两人逃离现场。当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江某某来到南昌市西湖区老福山附近把盗窃来的四部手机卖给路边收手机的人,四部手机一共卖了3600元(其中索尼牌手机卖得150元),除去开支,两人各分赃2600元。当日21时许,民警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小区将李某某、江某某抓获,并在两人的住处查获被盗中华香烟一条与开锁工具一把。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华为P40Pro型手机(256G内存)、华为X6型手机(64G内存)、一加牌5型手机((6+64G内存)、中华牌香烟的市场价格共为人民币75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人口基本信息、烟草鉴别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天网监控视频;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共同入户盗窃他人价值9566元的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某、江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量刑情节。被告人李某某、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长飞
2021年1月2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江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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