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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汤某某故意伤害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刑检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市,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湾工地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汤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市,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湾工地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汤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和被告人汤某某系岳阳市岳阳楼区宝德东堤湾三期工地民工,被害人李某乙系宝德东堤湾三期工地项目土建方的渣土司机。2020年06月02日10时许,被害人李某乙与该工地的民工郭某某等人因倒渣土一事引发纠纷,继而郭某某与李某乙双方互相推搡,郭某某被李某乙推倒在地。被告人李某甲、汤某某见状上前帮郭某某殴打李某乙,被告人汤某某扯住李某乙的上衣将其甩倒在地,并摁住李某乙的肩膀不让其起来,被告人李某甲、汤某某两人分别用拳头捶打李某乙后背5、6拳,李某甲踢了李某乙屁股部位一脚,郭某某从地上起来后,拿安全帽打了李某乙头部一下,之后双方被工地上的同事劝开。李某乙被打伤后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所受伤情为L2、3右侧横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某甲、汤某某到案后,赔偿了被害人李某乙的医药费等损失并取得了李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3.证人靳某某、王某某、涂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李某甲、汤某某的辩解和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被告人汤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汤某某均起了主要作用,属主犯,应共同对全案负责,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 娟

2020年8月5日

附:1. 被告人李某甲、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任罚具结书贰份;

5.量刑建议书贰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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