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二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镇**村**组,住湘潭市九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栋**单元**楼,2020年11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2014年6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5月27日减刑释放。2020年11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11月2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2020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路**酒店附近,以490元的价格将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汤某某,以供其吸食。
2、2020年1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站**酒店门口,以550元的价格将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汤某某,以供其吸食。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9年9月3日,被告人汤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号房间内容留曾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2020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汤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房间内容留曾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3、2020年11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房间内容留熊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曾某某欲参与吸毒时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民警从现场查获疑似毒品冰毒的白色晶体0.22克,查获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药丸0.02克。
经湘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查获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药丸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被查获疑似毒品冰毒的白色晶体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11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带领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被告人汤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汤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汤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李某某,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汤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琼
检察官助理:彭紫薇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汤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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