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6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51973********,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号,现住户籍地。2020年2月6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汤某甲,男,汉族,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51953********,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村**路**巷**号。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广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汤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6月9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底,被告人李某某、汤某甲与同案人陈某某(已判刑)经商议,约定合伙砍伐广州市黄埔区(原萝岗区)**镇**村**社废砖厂后山坡上的桉树出售牟利,后由被告人汤某甲向该村村民购买上述地块的桉树,并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同案人陈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发放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于2012年7与31日、8月5日雇请民工在该地块砍伐林木,并雇请司机范某某驾驶“湖南FEB***”号牌货车将树木运离现场。2012年8月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汤某甲与同案人陈某某在现场监督民工砍伐林木,在将被砍伐林木装载上车时,被巡逻至此的护林员发现并报警,被告人李某某、汤某甲与同案人陈某某一同逃离现场。公安人员到场后,现场缴获被砍伐原木146段(2米/段)、绳子1条、货车1辆。
经广州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案发地点被砍伐林木树种为桉树,现场遗留树桩合计377株、立木蓄积36.9746立方米。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扣押的原木146段发还镇龙村委会。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汤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汤某甲的供述;2.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3.证人范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汤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汤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汤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楠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汤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342365****,保证人冯某某联系电话1581247****;被告人汤某甲联系电话1856516****,保证人汤某乙联系电话1343781****。
2.本案卷宗材料共伍册、光碟伍张。
3. 穗埔检量建〔2020〕350号《量刑建议书》6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证据开示材料》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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