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699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李某丙),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赌博,于2018年12月18日被天门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乙,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汪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0月16日至10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汪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天门市黄潭镇甘岭村4组村民胡某某将其栽种于天门市黄潭镇黄方公路甘岭村段面的400余株林木卖给了被告人李某甲、汪某乙,双方未就由何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约定。
2018年6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汪某乙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胡某某卖给二人的400余株林木的其中31株水杉、99株白杨非法砍伐。经天门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对被砍伐林地林木立木总材积测算,被砍伐林地林木立木总材积为28.4904立方米。
被告人李某甲、汪某乙主动向天门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黄潭镇甘岭村林木砍伐现场方位示意图、天门市林业局的证明、天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证明、现场照片以及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曹某某、胡某某、李某丁等人的证言;3.天门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林木砍伐立木材积计算报告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李某甲、汪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汪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汪某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汪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平红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557286****;被告人汪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035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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