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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汪某某等人诈骗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19〕4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1081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2007年6月2日因诈骗被台州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0年12月21日因犯强奸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7月22日被假释,2015年4月16日因犯强奸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犯强奸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二十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于2017年8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4日因逾期不参加审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三大队罚款2200元。因本案于2019年8月1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2623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622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号。2005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5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2011年3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15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1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7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贵州省威宁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号。2005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6年5月20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内蒙古鄂托克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8月1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61996********,穿青人,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贵州省纳雍县**镇**村**组。因本案与于2019年8月1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钱某某刘某某范某某张某某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上午, 被告人李某某钱某某雇佣被告人汪某某范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分别驾驶汽车从温岭市窜至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小伍份村菜市场,假借移动公司名义以抽生肖卡的形式摆摊设局,由李某某负责宣传讲解,范某某负责收钱,汪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做托”的形式,骗取被害人王某甲11000元钱款。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汪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月16日,被告人范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月19日,被告人钱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告人钱某某等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11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存折、银行卡、谅解书、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王某乙的证言及归案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钱某某刘某某范某某张某某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钱某某刘某某范某某张某某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忆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刘某某现羁押在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被告人钱某某张某某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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