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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汪某甲抢劫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三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贵州省黔西县,现住贵州省黔西县**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汪某甲(绰号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贵州省黔西县,现住贵州省黔西县**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汪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11日至7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汪某甲伙同同案犯张某某(已判决)、同案人吴某某(另案处理)来到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玉湖公园,见被害人郭某某(1994年**月**日出生)和其男朋友在公园内散步,四人便上前围住郭某某,由同案犯张某某将其手上的一个灰色豹纹手提包抢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100元和三星牌手机1部)。

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汪某甲在贵州省黔西县**办事处**社区**组被黔西县公安局文峰派出所民警抓获。

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一民房内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调查评估意见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潘某某、汪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汪某甲及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汪某甲伙同同案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汪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舟

检察官助理:林敏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汪某甲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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