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9〕152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1198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号;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于2019年6月6日被重庆铁路公安处重庆北车站派出所抓获并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1198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于2019年6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天星桥派出所抓获并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犯罪嫌疑人崔某甲(已起诉)与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另案处理)在重庆市成立重庆渝**有限公司,后于2015年在深圳市成立深圳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所公司,办公地址位于本市罗湖区京基100大厦50楼),渝*所公司全资控股重庆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渝金锁公司),犯罪嫌疑人崔某甲系渝*所公司法人代表及实际控制人之一,重庆渝**有限公司为渝*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15年至2018年期间,深圳渝*所公司在未取得国家相关金融机构吸收公众存款资质及未在国家相关金融机构进行备案的情况下,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利用网络平台上传投资项目标的供投资人投资,以高额返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渝*所公司自2015年开始发标的至2018年7月19日公告停止发标的,期间该公司平台(渝*所网址:http://www.yufex.com)的标的主要分为新手标、活动标、车易贷、房易贷、企业贷、梦想秀、贸易通等。渝*所公司使用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和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两个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投资人款项,大部分款项被犯罪嫌疑人崔某甲提取至其所控制的渝*所公司对公账户及其名下的个人银行账户中,犯罪嫌疑人崔某甲吸收投资人款项后,除正常放款给真实借款人外,还利用非法吸收的款项用于个人购买理财产品、公司的日常开支、个人开销及转账给其妻子犯罪嫌疑人沈某某等或其所控制的其他公司。渝*所公司也利用广东华兴银行开设银行存管账户直接吸收受害人投资款项,并利用公司员工名义及公司所控制的虚假借款人作为虚假标的吸收款项。
被告人沈某某从2015年11月至2018年2月任渝*所公司总经理助理,主要负责按犯罪嫌疑人崔某甲、沈某某的指令对非吸的款项进行操作,其多次利用平台账户权限从公司平台提取资金,转至犯罪嫌疑人崔某甲、沈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利用自己作为虚假借款人制作虚假标的上标供投资人投资。被告人李某某从2016年2月至案发任渝*所公司产品部经理,主要负责为公司平台上标供投资人投资,并明知标的非真实借款人的情况下,利用虚假借款人制作虚假标的上标供投资人投资。
经司法审计鉴定,2016年3月8日至2018年8月25日期间,渝*所公司平台参与充值提现的投资人共计94731人,充值金额1,744,681,265. 31元、提现金额为l,566,445,170. 63元、充值减提现的差额为178,236,094. 68元。其中:充值金额大于提现金额的未结清投资人为3572人,未结清金额197,528,995. 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李某某银行流水、沈某某的银行流水;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辉、刘某的证言、归案情况说明;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再昕
(院印)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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