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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洪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56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6271979********,汉族,高中肄业,安徽**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原业务员,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镇**村**组**号,住江苏南京市浦口区**镇。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30211992********,汉族,初中肄业,安徽**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原业务员,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号,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小区**幢**室。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61994********,回族,大学文化,安徽**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原业务员,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路**管理处**号,住江苏省南京市**大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宿舍。被告人洪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洪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安徽**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成立,注册地位于南京市玄武区******室;2016年12月,安徽**旅游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成立,注册地同上,两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储某某(另案处理)。上述两公司成立后,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招募业务员,先后以安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采取发传单、打电话等方式,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任业务员,共向20余名集资参与人吸纳资金共计人民币900余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800余万元。

2.被告人吴某某任业务员,共向40余名集资参与人吸纳资金共计人民币800余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600余万元。

3.被告人洪某某任业务员,共向30余名集资参与人吸纳资金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200余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洪某某于2020年7月1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借款合同、银行交易明细、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

2.证人施某某、袁某某,集资参与人徐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南审希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洪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洪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丽芳

检察官助理:刘松茂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南京市浦口区**镇,联系电话:1395193****;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小区**幢**室,联系电话:1762596****;被告人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大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宿舍,联系电话:18751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1577页,补充材料4页。

3.随案移送审计报告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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