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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洪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路**号,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洪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中和镇朝阳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从冯某某(已判刑)的QQ空间里找到冯某某诈骗案件被害人蒋某某的QQ信息,便以卖鬼火摩托车客服的名义加蒋某某为好友,通过QQ聊天套出了蒋某某和冯某某等人的聊天信息,从而编造交取货码费用、交车被交警扣押的解除扣押费等借口骗取蒋某某的钱财,一共骗取人民币5250元。被告人洪某某明知李某某骗取他人钱财,仍为李某某提供微信账号帮助李某某实施诈骗,并收取被骗金额的10%作为好处费。

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广东省徐闻县海安公安检查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洪某某在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文化北路恒大名都小区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冯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人民币共52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洪某某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某、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洪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荷花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洪某某现羁押于江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证据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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