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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浦盗窃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19〕254号

被告人浦同富,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组,暂住:云南省瑞丽市**号。2012年12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18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瑞丽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荣辉,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2********,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街**街**组,暂住:云南省瑞丽市**号房间。2012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1月27日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会泽县人民法院(2012)会少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李荣辉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李荣辉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2016年2月5日减刑释放。2018年1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瑞丽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浦同富、李荣辉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浦同富在瑞丽市捷安商贸城50-123号,趁帮被害人牛某某更换保险柜电池之际,将牛某某存放于保险柜内的2万元人民币现金盗走。

2、2018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浦同富、李荣辉在瑞丽市捷安商贸城50-123号,共同将被害人牛某某存放于保险柜内的翡翠成品及房间内的监控主机(海康威视,型号:互联网XVR/NVPDS-7800系列;硬盘品牌:希捷,容量:1TB)盗走。被害人牛某某被盗翡翠成品共计246件,其中238件系其与王权龙、李小柯、钟树金、牛天丽、王章瑞、袁宗霖、胡永启所借,借货时均签订了借货清单,并对所借翡翠成品作了价格约定,后牛某某赔偿王权龙被盗翡翠成品货款76200元人民币,赔偿李小柯被盗翡翠成品货款19500元人民币、赔偿钟树金被盗翡翠成品货款105000元人民币、赔偿牛天丽被盗翡翠成品货款83000元人民币、赔偿王章瑞被盗翡翠成品货款35000元人民币、赔偿袁宗霖被盗翡翠成品货款78000元人民币、赔偿胡永启被盗翡翠成品货款2500元人民币,共计赔偿399200元人民币。被害人牛某某被盗监控主机(未追回),经鉴定价格为壹仟肆佰肆拾元整(¥1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浦同富、李荣辉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被告人浦同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共计420640元人民币,李荣辉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共计400640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荣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果

2019年9月3日

附:

1、移送案件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三册、补充侦查卷一册,光碟十四张;

2、被告人浦同富、李荣辉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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