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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海某某等四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9〕7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路**号**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海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71********,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镇**路**号。被告人海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75********,汉族,高中文化,会计,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路**号**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92********,汉族,大专文化,会计,安徽省界首市人,户籍地界首市**村**庄**号,住界首市**小区。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不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海某某、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5月3日、7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6月3日、8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12月,杜某某(另案处理)为虚开发票,指使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另案处理)利用熟人的身份信息注册空壳公司,后由杜某某在网上购买外省人员身份信息,充当公司法人,由李某某、孟某某带着法人、会计到临泉县注册空壳公司,并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先后注册了临泉县孙英木业有限公司等21家空壳公司。杜某某指使李某某通过被告人杨某某、海某某、张某某在公司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22份,金额129883261.98元,税额20578332.52元;在公司无真实收购经营的情况下,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11023份,金额108542785.2元,抵扣税额13243898.02元。

1.2018年2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带领杜某某购买法人信息的人员和会计人员,到临泉县注册了临泉县元素木业有限公司、临泉县华昌纺织品有限公司等16家空壳公司,并为这些公司取得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在杜某某利用这些公司虚开发票过程中,李某某为这些公司办理了缴税、领取发票等手续,帮助杜某某联系会计杨某某、张某某传递虚开发票所需要的材料,并帮助杜某某邮寄了虚开的发票。李某某帮助杜某某利用临泉县孙英木业有限公司、临泉县鑫星纺织品有限公司、临泉县凡义木制品加工厂、临泉县丽荣新能源燃料有限公司、临泉县殿军新能源燃料有限公司、临泉县付利木制品加工厂、临泉县元素木业有限公司、临泉县华昌纺织品有限公司、临泉县宏杰保健品有限公司、临泉县春松棉麻纺织厂、临泉县茹林木业有限公司、临泉县火鸿新能源燃料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22份,金额129883261.98元,税额20578332.52元;在公司无真实收购经营的情况下,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11023份,金额108542785.2元,抵扣税额13243898.02元。

2.2018年9月至11月,孟某某为帮助杜某某虚开发票,让被告人海某某联系受票方。后海某某联系到山东一男子,并将受票公司的开票信息提供给孟某某,孟某某将开票信息提供给杜某某,杜某某利用临泉县丽荣新能源燃料有限公司、临泉县殿军新能源燃料有限公司、临泉县火鸿新能源燃料有限公司给海某某联系的平邑县弘盛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0份,金额9114660元,税额1257194.6元,给莱芜富胜昌能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3份,金额8327780元,税额118659.46元。海某某共计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3份,金额17442440元,税额2405854.06元。

3.2018年1月至12月,被告人杨某某作为专职的做账会计,明知杜某某、李某某有虚开发票的行为,仍为涉案公司申报税,并为其解决涉案公司中出现的不能申报税的有关问题,多次接收李某某提供的涉案公司的空白发票,并为其打印涉案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打印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李某某、杜某某。杨某某帮助杜某某为临泉县凡义木制品加工厂、临泉县丽荣新能源燃料有限公司、临泉县殿军新能源燃料有限公司、临泉县春松棉麻纺织厂、临泉县付利木制品加工厂、临泉县木业有限公司打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35份,金额15530340元,税额2142115.85元。

4.2018年9月至11月,杜某某指使马某甲(另案处理)寻找会计打印发票,马某甲找到被告人张某某打印发票,并给张某某提供临泉县孙英木业有限公司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受票公司信息、虚开金额、农户信息。张某某在明知是虚开发票的情况下,为马某甲虚开了临泉县孙英木业有极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8份,金额8785620元,税额1211809.56元,打印农副产品收购发票640份,金额6219917元,税额746390.04元。后张某某将打印好的发票交给马某甲,马某甲将打印好的发票交给杜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公司注册信息等书证;

2.证人庄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海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提供帮助,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李某某明知他人虚开发票而提供帮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海某某明知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提供帮助,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提供帮助,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提供帮助,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张某某明知他人虚开发票而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俊强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海某某现被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界首市**小区。

2.侦查卷宗10册,卷内光盘13张,换押证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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