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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温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诉刑诉〔2019〕4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鼎市**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温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鼎市**镇**路**号。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0年3月18日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15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温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7日间,被告人李某某、温某某伙同张某某、林某某(二人已被判决),在本市前岐镇岐阳街亭子、旧卫生院后面空地等处,提供赌桌及牌九、骰子等赌具,轮流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温某某负责抽取头钱、看场望风,坐庄吸引赌客等。经营期间,赌场共抽取头钱人民币1.8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温某某各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温某某在福鼎市前岐镇鹿山路“鑫隆酒店”内被福鼎市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温某某户籍证明、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同案人张某某、林某某、证人陈某某、陶某某、邓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温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温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钰松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温某某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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