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温天元,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乡**村**组。2015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2000元,2015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2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指认现场笔录;被告人李某某、温天元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温天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叶立群
书 记 员:范 丹
2019年12月13日
附:
1. 案卷3宗;起诉书11份。
2. 被告人李某某、温天元现押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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