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3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上犹县看守所。
被告人温某东,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30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宁都县**镇**村*号, 现住江西省宁都县**乡**村。曾因诈骗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1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上犹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30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江西省宁都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上犹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32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江西省兴国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温某荣,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30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路。曾因诈骗罪于2017年10月25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因本案2019年10月11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上犹县看守所。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温某东、何某、陈某、温某荣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五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2018年11月28日,在魏鑫帮助下租赁了黄某某位于上犹县东山镇**街**号的整栋楼房,并陆续购买二手电脑、手机、银行卡等设备预备实施诈骗,2019年6月至9月期间,李某某先后招募了被告人温某东、何某、温某荣、陈某、汤某某(已起诉)等人充当操盘手,由廖某某(另案处理)进行业务培训及指导后,开始实施诈骗。具体诈骗步骤为:温某东等操盘手利用翻墙VPN程序将网络定位到香港,后使用“速约”“WeDate”、“tinder”等网络社交平台冒充援交女发布招嫖信息。成功引诱香港嫖客后,操盘手负责将对方的信息、约定好的地点及价格发送到李某某组建的QQ工作群(群名:撸起袖子加油干),之后李某某以中间人的身份,利用“SKype”网络电话继续与对方联系,要求对方到附近便利店购买“MYCARD”游戏点卡(麦卡)并拍下麦卡照片发给操盘手以支付嫖资,操盘手将照片发至QQ工作群内,最终由李某某将麦卡出售给大陆游戏玩家。被告人温某东、何某、温某荣、陈某、汤某某等人作为操盘手,每协助骗取被害人购买1000点的麦卡(价值港币256元),可分赃人民币40元。
2019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温某东骗取被害人购买麦卡共计902张,共获赃款人民币36080元;被告人何某骗取被害人购买麦卡共计791张,共获赃款人民币31640元;被告人汤钦宝骗取被害人购买麦卡共计498张,共获赃款人民币19920元;被告人陈某骗取被害人购买麦卡共计182张,共获赃款人民币7280元;被告人温某荣骗取被害人购买麦卡共计106张,共获赃款人民币4240元。综上,被害人购买麦卡总数为2479张。
经查询MYCARD官网,每张点数为1000点的麦卡在香港地区售价为256元港币。另查明,2019年6月期间,人民币对港币最低汇率中间价为87.683;2019年7月期间,人民币对港币最低汇率中间价为87.692;2019年8月期间,人民币对港币最低汇率中间价为87.984;2019年9月期间,人民币对港币最低汇率中间价为90.201。因此,折算被告人李某某的诈骗金额为556712.47元,获利297480元,被告人温某东的诈骗金额为人民币202601.1元,被告人何某的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77567.8元,被告人陈某的诈骗金额为人民币40874.83元,被告人温某荣的诈骗金额为人民币23875.34元。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上犹县东山镇康平街被办案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温某荣、温某东在赣州市章贡区娱乐城附近被当地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何某在宁都县**乡**村**组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11月28日,陈某主动来上犹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经讯问,五被告人对本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案告破。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退赔赃款118258元,被告人陈某主动退赔赃款13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真真等人证言;4.同案犯汤钦宝的供述及辩解;5.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温某东、何某、陈某、温某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温某东、何某、陈某、温某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电信网络诈骗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某某系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温某东、何某系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温某荣系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某、温某东、何某、陈某、温某荣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东、温某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形,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温某东、何某、陈某、温某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对被告人温某东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七千元;对被告人何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对被告人温某荣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小平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温某东、何某、温某荣现羁押于上犹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现住江西省兴国县**乡**村***组**号。
2.案卷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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