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游某某等4人抢劫案)_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公诉刑诉〔2018〕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 苗族,居民身份证编号:5202211994********,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杨梅乡**村**组,暂住勉县**镇**村**组。该李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4月9日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

被告人游某某,男,汉族,居民身份证编号:5116231998********,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暂住勉县勉阳镇**村**组。该游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4月7日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

被告人秦某某,男, 汉族,居民身份证编号:1427251999********,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万荣县裴庄乡**村,暂住勉县勉阳镇联盟村。该秦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4月7日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女,苗族, 居民身份证编号:5223281999********,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洒雨镇**村**组,暂住勉县勉阳镇联盟村。该杨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4月7日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游某某、秦某某、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秦某某、游某某先后窜至勉县城区,租住在勉县勉阳镇联盟村等地,以经营天翊化妆品为由从事传销活动。其中,李某某化名李某乙并在传销组织中担任主任,传销人员张某某等人通过QQ、微信聊天方式,谎称女性身份以谈恋爱等方法哄骗他人来到勉县并加入传销组织。

2018年3月初,张某某谎称自己名叫张某乙,先后用QQ、微信与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大一学生黄某某相互加为好友。为了哄骗黄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张某某邀请其来勉县玩耍,2018年清明节放假期间,黄某某应邀从学校乘高铁来勉县玩耍。

2018年4月4日10时许,张某某将手机卡及QQ、微信账号等交给杨某某,介绍了与黄某某交往的情况,让杨某某以张佳莉的身份于当日在勉县城区与黄某某见面。当日中午,杨某某给黄某某打电话,黄某某告诉杨某某他快到汉中火车站了让杨接站,杨某某称其闺蜜生病无法前往,给黄某某微信发送了自己的照片。当日17时许,杨某某和传销人员王某丙到勉县汽车站接到了黄某某,带黄某某吃饭后到城区闲逛。期间,杨某某哄骗黄某某到自己的租住处去玩耍,黄某某表示拒绝。黄某某称身上快没钱了,后杨某某带黄某某到勉县汉江旅社登记了一间便宜的房间,杨某某和王某丙返回租住处。杨某某将其与黄某某见面的情况告诉了张某某、熊某某等人,张某某又将情况告诉了李某某。

2018年4月4日20时许,李某某电话指使杨某某将黄某某约叫至勉县斜拉桥谈话。李某某随即带游某某准备到斜拉桥北桥头西侧的河堤处埋伏,如果与黄某某交谈效果不好,就采用殴打的方式迫使黄某某加入传销组织。杨某某就微信约叫黄某某到斜拉桥北桥头处玩耍,黄某某前往。秦某某陪杨某某前往途中,遇到李某某、游某某,李某某让杨某某一个人等候黄某某并将其带至桥西侧的河堤。李某某带游某某、秦某某到斜拉桥西侧河堤第二个亲水平台附近分散守候。杨某某找到黄某某并带其沿河堤向西行走,来到第二个亲水平台时,游某某上前将黄某某按倒在地上扇了数个耳光,秦某某用脚朝黄某某身上一阵踩踏,并辱进行辱骂。李某某上前要求黄某某跟随自己走,游某某、秦某某、杨某某就带着黄某某跟着李某某沿河堤继续向西行走。快到九冶大桥北桥头处,熊某某电话询问杨某某后赶到现场,6人继续沿河堤向西行走。途中,李某某等人与黄某某聊天,认为黄某某人不老实,说话不实在,目的也不纯。到了武侯大桥北桥头下,李某某说:“你个烂人,你没有钱,还让女孩子请你吃饭,你又不想花钱,还想睡女人,怎样解决事情”等。秦某某扇了黄某某数个耳光,游某某用脚朝黄某某身上踢了一脚。李某某让黄某某自己扇自己耳光,因觉得黄某某自己扇的不够重,游某某拿起李某某的一只鞋子交给杨某某,让杨某某用鞋子扇黄某某耳光。杨某某不打,李某某朝黄某某身上就踢了一脚。期间,杨某某称黄某某在微信中骂人,游某某就要求黄某某交出手机并指纹解锁,游某某、李某某查看手机时,发现黄某某和几个女性聊过天。杨某某说:“他来找我的时候说他没有钱,要我请他吃饭,要我给他开宾馆,还要我给他买回去的车票,你们看看他微信钱包里有没有钱”。后李某某发现黄某某手机微信钱包中有5100余元现金,当即问黄某某为啥说自己没有钱,要求其将现金转给自己,又问黄某某回家的路费得多少钱。黄某某说回家得500多元路费,解释说这些现金是自己的生活费,不同意转账。秦某某威胁道:“你不转试试,信不信我把你一条腿废了”、“不行把你扔到河里去,或者把肾挖了”等,李某某说:“转4500元,你必须转,不转你今天走不了”等。当日22时14分许,黄某某被迫持自己的手机扫描李某某的微信收付款二维码,将4500元现金转至李某某的微信账户。之后,杨某某要求删除与黄某某的聊天记录、照片等,游某某删除微信信息后,将手机交给黄某某。李某某说“给你一分钟时间从我眼前消失”,黄某某慌忙原路离开,途中电话报警,李某某等人逃离现场分别返回租住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为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游某某、秦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淑娴

2018年531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游某某、秦某某被羁押于勉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被羁押于汉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