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务,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户籍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游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0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务,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村**号**室,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村**号**室。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游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17日期间,被告人游某某和李某某经预谋进行“六合彩”外围赌博,约定由被告人游某某向他人收注并报码给被告人李某某。后被告人游某某在漳州市芗城区**村**号**室其家中,通过手机微信收取魏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等人的赌注共计人民币129312.9元,报码给被告人李某某,并收取被告人李某某的返利3%。至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获利人民币16770元;被告人游某某获利人民币3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游某某擅自经营“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燕斌
代理检察员:刘朴兴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居住于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被告人游某某现居住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村**号**室。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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