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6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92********,汉族,大学文化,群众,保定市**手机店销售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路**号**栋**单元**号,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路**号**栋**单元**号。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经本院批准,当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92********,汉族,大学文化,群众,河北省**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小区**-**-**,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小区**-**-**,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 、潘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份,兰某某(已治安处罚)委托被告人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特种作业操作证,被告人潘某某又委托到被告人李某某伪造,被告人李某某最后从网上花350元给兰某某购买了两张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收取兰某某400元费用并赚取50元的差价。
经保定市应急管理局鉴定:涉案的2张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在河北省应急管理厅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库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的供述,证人兰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扣押假证、微信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 、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 、潘某某违反道国家管理规定,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 、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凌霄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保定市看守所、潘某某现取保候审。
2、卷宗贰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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